发布日期:2023-03-16 来源: 网络 阅读量( )
bob真人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020年4月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拟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88,800.00万元(含188,800.00万元万元)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2、2020年5月6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2020年5月1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受理序号:201044),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 5、2020年8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983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188,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 6、2020年10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0 年11月2日上市。 7、2021年4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鸿路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0年10月15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1年4月15日)起至债券到期日(2026年10月8日,如遇节假日,向后顺延)止。 8、2021年6月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鸿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鸿路转债”的转股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前“鸿路转债”转股价格为43.74元/股,调整后转股价格为 43.51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1年6月9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9、2021年9月28日,公司披露了《可转换公司债券2021年付息公告》,根据《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次付息为“鸿路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0年10月9日至2021年10月8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0.30%,本次付息每10张“鸿路转债”(合计面值 1,000.00 元)债券派发利息人民币3.00元(含税)。 10、2022年6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鸿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鸿路转债”的转股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前“鸿路转债”转股价格为43.51元/股,调整后转股价格为33.22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1年6月15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单项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议案》,公司工程类业务客户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已被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截止2020年5月31日,公司对宝通公司的债权人应收账款原值为12,966.97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9,513.47万元,未计提3,453.50万元。因江苏宝通的破产清算结果未定,公司对上述应收款项的回收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2020年已对宝通公司应收账款进行单项认定,公司已将剩余未计提的3,453.50万元进行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目前破产清算程序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公司将密切关注宝通公司清算进展情况,积极维护公司权益。经管理人认定该债权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最终以法院裁定确认的为准。 1、报告期内,公司与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政府签订了《鸿路智能装配基地项目投资协议书》投资补充协议书。(详见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 2、报告期内,公司与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政府签订了《鸿路钢结构绿色智能装配基地项目》投资协议书。(详见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22-038) 控股股东商晓波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良好预期,为了提高重要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增强公司管理队伍凝聚力,以达到重要员工与公司共同成长之目的,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基地总经理、工厂厂长、销售人员等拟通过参与“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方式,受让控股股东本次减持股份。截至2022年6月21日,商晓波先生以大宗交易方式定向减持本公司股票给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数量累计为5,54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0.80%。(详见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22-04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8月18日以送达方式发出,并于2022年8月24日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5人,实际出席董事5人,会议由董事长万胜平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bob真人、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以书面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三)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四)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增加综合授信总额人民币10亿元的议案》; (五)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六)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8月18日以送达方式发出,并于2022年8月24日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沈晓平主持,全体监事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监事会认为:1、半年报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2、半年报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3、在提出本意见前,没有发现参与半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2022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3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将本公司募集资金2022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983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可转债数量1,880万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共计募集资金188,00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1,507.55万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186,492.45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会计师费、律师费、资信评级费、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428.30万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86,064.1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天健验〔2020〕5-13号)。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12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会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分别与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等银行分支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本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涡阳县鸿锦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涡阳县盛鸿科技有限公司、涡阳县鸿路建材有限公司、合肥鸿路建材有限公司、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会同国元证券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路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等银行分支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涡阳县鸿锦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涡阳县盛鸿科技有限公司、涡阳县鸿路建材有限公司、合肥鸿路建材有限公司、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注]该金额包括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以及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费用71.70万元尚未支付。 [注]:公司 2022 年 3 月 3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决定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鸿锦绿色装配式建筑智能制造工厂建设项目”的预定可使用状况日期调整为 2022 年 6月 30 日,“合肥鸿路建材绿色装配式建筑总部产业基地智能制造工厂设备购置项目”、“湖北团风装配式建筑制造基地智能化升级项目”和“鸿路钢构信息化与智能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的预定可使用状况日期调整为2022年9月30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满足公司生产运营不断扩展需要,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5.79亿元的议案》。 根据公司财务部对资金计划的安排,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业务的需求,现公司拟向相关商业银行申请增加总额人民币1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本次增加授信后授信总额为115.79亿元(其中有保证金业务的授信额度为敞口部分)。授信期限为股东大会批准后1年。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保理,法人账户透支、长期、项目、供应链融资、商票直贴等。具体综合授信计划如下: 1、现向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增加综合授信额度14000万元,增加后综合授信额度为20000万元 上述授信额度仅为初步意向,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根据与各银行的协商情况适时调整在各银行的实际融资额度,并签署相关具体业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8月24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1bob真人、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28134;债券简称:鸿路转债)自2021年4月15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自2021年4月15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共有3,071,805张“鸿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份,可转债转股增加实收资本7,058,920元,增加股份7,058,920股。 上述业务完成后,合并计算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实收资本由523,718,853元变更为690,011,040元,公司股份总数由523,718,853股变更为690,011,040股。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本次有关章程修改的议案尚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事项审议通过。并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公司对子公司及子公司对母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担保总额折合人民币不超过63.91亿元,根据公司财务部对资金计划的安排,为了优化财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及经营业务的需求,公司拟向子公司安徽鸿翔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翔建材”)、涡阳县盛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涡阳盛鸿”)、金寨鸿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寨鸿路”)、涡阳县鸿路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涡阳县鸿路建材”)、宣城市盛鸿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城盛鸿”)、合肥鸿路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鸿路建材”)增加综合授信额度(其中有保证金业务的授信额度为敞口部分)提供保证担保总计为9亿元bob真人,期限为股东大会批准后一年。具体明细情况如下表: 以上担保计划是公司和子公司向相关银行初步协商后制订的预案,实际担保金额仍需公司与子公司向相关银行进一步协商后确定,相关担保事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为确保公司担保计划的顺利实施及协商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及时得到解决,故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在不超过9亿总担保额度的前提下,可根据公司及子公司与各银行的协商情况适时调整公司为上述公司对子公司及子公司对母公司实际担保金额,并签署相关业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 本次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担保的方式均为连带责任担保,每笔担保的期限和金额依据子公司与有关银行最终协商后签署的合同来确定,最终实际担保总额将不超过本次授予的担保额度。 本次公司对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不构成关联交易,用途用于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以及满足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本次担保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及本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对子公司增加担保事项,主要是为了满足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目前该子公司经营状况稳定,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368,546.94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2022年6月30日)未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为48.44%,公司无逾期的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等事项。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于2022年9月9日(星期五)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情况如下: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3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票的2/3以上通过。 2、单独计票提示: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委托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1.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委托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1.3、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办理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 5、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须持有24小时内有效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股东及相关人员除带齐相关参会证明文件外,参会时请务必佩戴好口罩,出示健康码及行程码,由公司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和必要的消毒措施后,方可进入会场。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9月9日上午9:15到 2022年9月9日下午3:00。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书指示行使投票,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注2:法人股东受托人,应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持股凭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参与股东大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之“第九节 债券相关情况”之“六、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近两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二、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之“二、公司基本情况”之“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之(2)截至报告期末的财务指标”。